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公司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税种,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对其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从固定资产折旧角度看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涉及到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以及纯利润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其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提前更多的折旧,使企业推迟更多的折旧。通过这种方式,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前期应纳税所得,提高后期应纳税所得,减少前期所得税,提高后期所得税,即可以增加前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使企业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的工作量法,前期的工作量多的话,与加速折旧法有类似的效果,减少前期所得税,提高后期所得税。所以我们可以使用折旧法来选择纳税方案。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
在企业实践中,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其机械设备应尽可能采用两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加和法,对于企业专业车队的来宾、货车、大型设备,如其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小,应采用工作量法,以达到前期少交税的目的。确定折旧方法后,首先对其折旧年限进行估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但实际使用年限有一定的弹性。企业在不改变税率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更短的折旧年限,使企业提前折旧,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第二,也要估计净值。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必须对其残值进行估算,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去,残值比例不超过原值的5%,由企业自行确定。
特别需要调整剩余比例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所以,在不改变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在估算纯利润时,应尽量低估,企业的总折旧额较大,各期折旧金额也较大,企业在折旧期间不缴纳所得税。
从存货计价方法的角度看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流动平均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税率不变、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可降低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可降低企业期末存货成本,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即只有在企业使用与后进先出法相同的库存实物流程时,才能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发放或收回库存成本。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当价格持续上涨时,只有当企业的存货实物处理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时,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其他的库存评估方法也可以采用。在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在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另一种特殊的库存是低价消耗品,其评估方法不同于一般库存。《国家税法》规定,非固定理财工具、器具等,为低值易耗品,可按一次扣除或分期分摊。一次性摊销是指在收到低价消耗品后,一次性摊销其成本,分期摊销则是在收到后,将剩余成本分摊之前,先摊销一部分。可见,一次性公摊与分期公摊法相比,前期公摊成本较高,后期公摊成本较低,企业前期交税较少,后期交税较多,等于获得了无息贷款。所以,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对低价消耗品进行摊销,以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
第三,从研发费用角度看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公司、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上年实际发生额基础上,比上年增加10%,除按规定实际支付的费用外,还可直接扣除当年应纳税收入的50%。所以,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国有、集体所有制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在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时,要尽可能地利用这一政策,综合考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安排,在不影响研究开发项目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使年研究开发费用比去年增加10%,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
若纳税人可以延期实现应纳税收入,则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收入,延期缴纳或减少所得税。对普通企业而言,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收入,因此,延迟实现销售收入是税务筹划的重点。商业模式中,分期付款的商品销售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订单销售和分期付款销售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理销售在受托人返回代理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选择以上几种销售方式来延期实现收入,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还应该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安全回收企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