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避税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避税的重点通常是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故意膨胀成本、成本和损失,利用各种虚假支出和列支项目,尽可能扩大成本、成本和损失,减少净收入,减少所得税。
(2)扩大利息、工资和捐赠,缩小计税基本范围。由于新型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和标准,此时避税将趋于收敛。
(3)说服税务人员对工资标准调整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相关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等方式转让利润,使利润沉淀在税收负担最低的地方。
(5)挂靠所得税的各种优惠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即净收入征税,它直接关系到各种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必须寻找各种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其主要方法是减少收入,增加成本,减少总利润,因为减少销售收入避税的方法,内容基本相同,所以稍作阐述。


第一,提高消耗材料的单位价格,逃税。
出料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计算出出料的实际成本。材料估价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有的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故意增加材料消耗成本,或根本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产生成本,而随意增加材料产生的单价,多转材料产生成本,导致当期利润减少,从而避免缴纳所得税。
材料成本采用计划价格计算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应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调整材料的计划成本,使其与实际成本一致。但是,为了降低当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一些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整利润的调节阀,用手脚调整差异和差异率。例如,在计算差异时,将直接增加本期利润的材料盘损、无主账户等业务会计差异账户延迟实现利润。不是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差异率,即超支差异(蓝字)以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而超支差异(蓝字)以高于正常差异(红字)以低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有些企业在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时,干脆长期结算,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出利润,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税的目的。
第二,对工资采取避税措施。
1.制作假工资表,虚假领工资,提高福利费的个别企业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同时设立自己的小金库,提高福利费,欺诈,制作工资表的手段,用空工资增加成本,提取的空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不合理的支出,同时提高福利费的基数,提高福利费
二、滥发加班费和增加费用支出按现行制度规定,对于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费。补助标准为:计时工人20%的假日加班工资,100%的假日加班工资,12个月的假日加班工资。


第三,人为缩短摊销期,逃税。
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摊位费用账户应计算本期和今后各期分别由企业支出,摊位期在一年内的各项费用,如低价消耗品摊位、租赁和租赁包装物摊位、预付保险费、销售产品摊位的中间产品税、固定资产修理费、一次购买印花票、一次缴纳印花税等
但是也有一些企业经常使用待摊费用帐户来调整企业产品成本的高低,不按规定将摊销期、摊销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和附加费用帐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工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底月,经常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销成本,增加摊销额,截取利润。
第四,虚列预扣费用避税。
预付款账户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企业预付款但没有实际支出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等费用。
由于预算费用是在各相关费用帐户中预先提取但未支付的费用,所以在提取时直接增加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而无需使用正式支付凭证作为人帐,待实际支出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出。有的企业就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帐户时,人为地扩大了计提范围,提高了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以提取模具费等名义虚列预提费,实际上并没有进行长期的挂帐处理,或者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因此,企业采用预提费,或通过增加制造费,增加当期产品成本;或通过增加管理费、财务费,直接截取利润,从而直接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
第五,转账费用过高避税。
高转费避税是指产品转让后的高转费和产品销售后的高转费。
某一时期企业发生的所有生产成本,包括产品完成成本和产品完成成本,每月末企业总结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总成本,在产品完成和产品完成之间分配。在一定的总成本条件下,产品成本的保留量直接影响完成产品的成本,进而影响销售成本和企业的税收利润。
由于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技术性强,专业性强,一般不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计算期末产品时发挥技术,期末库存产品成本低,完成产品成本高,以隐蔽的方式拦截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当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和附加因素固定时,销售成本直接影响产品销售利润。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实际成本计算,产品销售成本的评价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评价方法,中途不能变更,也不能同时选择几种评价方法。但是,纳税人为了增加产品的销售成本,减少当期实现的利润,或者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多次改变销售成本的评价方法,或者为了改变产品的销售成本,减少实现的利润,减少所得税,不按规定的评价方法计算产品的销售成本。
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按计划成本计算,结转产品成本时,应同时结转与产品成本相关的差异。然而,企业将隐藏应实现的利润,而不是转换或转换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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