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平台的优惠传导:如果灵活用工平台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平台在享受此优惠后,可能会将税收节省的部分以降低服务价格的方式反馈给企业。例如,某小型灵活用工平台月销售额为 8 万元,免征增值税,它在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时,就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使得企业在采购服务时享受到价格优惠,从而间接降低企业的成本。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便利: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是非常有利的。当企业支付平台服务费用后,可凭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假设企业与某一般纳税人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平台收取服务费用 100 万元,开具税率为 6%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便可获得 6 万元(100 万 ×6%)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特殊行业税收政策的巧妙利用(如人力资源服务):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灵活用工平台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具体而言,平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政策使得平台的税负降低,进而有可能降低向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最终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
企业所得税优势突出
合理的成本列支与扣除增加: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支付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报酬、服务费用等,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均可作为成本列支。例如,企业通过平台雇佣一批临时促销员,支付的促销员工资以及平台服务费用可以计入销售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使得企业的成本扣除项目增加,从而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小型微利企业平台优惠的辐射效应:若灵活用工平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合作企业也会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平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台税负降低后,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提供更具性价比的服务,企业采购成本随之降低,进而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灵活用工人员身份转换带来的节税空间:灵活用工平台可以引导灵活用工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从而将原本的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在一些税收优惠地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例如,在某税收优惠地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10%。若某灵活用工人员年收入为 50 万元,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税负较重,而转变为个体工商户后,其应税所得为 5 万元(50 万 ×10%),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将大幅降低。同时,企业支付给个体工商户的费用可以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为企业创造了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