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与核定征收相比的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是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不足难以查验,或者纳税依据明显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难以确定时,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查验纳税人应纳税的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核定有一定的规范。本文主要讲解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税收核定的基本规定,整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中企业所得税核定的相关规定。

01.核定征收是法定情况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针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各主体之间的财务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不是采用全部的征收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采用征收方式,形成以征收(自主申报)为辅助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提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情况,但没有说明税收核定征收的概念。此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务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税务核定情况,但与税务核定征收概念的说明无关。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核定本质上是税收核定行为,以合理的方式依法估算纳税人应纳税额。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征税补救方法,只能在其他征税方法无法正确有效的征税时使用。其目的是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收及时全额入库,实现税法公平高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所述,税务核定可定义为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况之一,税务机关可依法合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式。

02.核定征收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

核定征收与核定征收最大的区别就是税务机关相对来说裁定权较大,主观因素很明显,核定征收没有绝对合理的标准,对纳税人来说好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分为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三种。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用于完全没有账本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所以税收完全没有账本可循,税务机关一般作为个体进行管理,按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场所、规模、品种、同行业税负、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月需要固定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各种需要缴纳的税款。

2.检查征收情况。主要用于有账本,但只能清算收入,或者只能清算成本的纳税人,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本,税务机关认为其会计成本不正确或者收入不正确,都采用这种方法。

检查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上的收入是真正的纳税人,按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其中所得率用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为7%-30%负担率(核定率)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决定,一般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直接按收入×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3.确定征收。那就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本成本反映了真正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检测征收几乎没有区别,只是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所得后计算相应的税款。

03.税务核定征收的基本立法。

1.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单行税法或条例规定税收核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四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流程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相关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和收入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113、115、128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收条例中,也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核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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