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纳税筹划并非一种新兴的产物,早在19世纪中期的意大利就出现了纳税专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的活动。显然,税收筹划因社会、文化、经济的变迁而产生,并有其历史渊源。因此,纳税人为什么要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如何才能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征收管理法》将纳税人分为企业法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对企业法人而言,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普通纳税人必须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

当前,我国对这两种税制的征收标准又如何?身为企业法人,一般企业每年要缴纳25%的纯利润作为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平均下来要交40%。下表是普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企业法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成本巨大。公司法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它首先要求有一定的资本投入,通过一定的生产过程生产出产品,然后再把产品投入市场流通,最终获得较大的利润,因此,没有资本就无法生产,也就无法追求经济利益,从而保证了经济实体的良性循环。经济组织的整个生产过程都需要货币资金,而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使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法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它的主体构成了整个企业法人需要的内容。

普通纳税人更愿意降低税收负担。因此,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前提下,都具有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共性。它也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益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达到最大,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达到总收益现值之最大。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使总成本降到最低。

降低内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而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有权依税法强制、无偿征税的一种税收,我们在这里把它看作是企业的外部成本,也就是构成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减少额照样可以增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此,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一种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全面性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税纳税负担的直接减除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直接税纳税绝对减除;二是直接税相对较少的直接税纳税绝对减除。

任何税务筹划行为,其根源都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即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资本的本质所要求的。在税收方面,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企业必然想要越少越好,不管税收多么公平合理,都意味着实际经济利益的减少。因此,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必然成为其最直接、最根本的驱动力。但这并不能完全解释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动力机制,因为纳税筹划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因素的复杂性。

在当前情况下,注册独资企业是降低企业法人和高收入一般纳税人税负的最大途径。对企业而言,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纳税人改造个税项目,通过设立企业、注册独资企业、将“个人服务”转变为“企业合作”等方式,利用现在全国各地有许多园区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吸引企业入驻,出台了一系列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奖励政策。园区内成立独资企业后,再与甲方签订合同,享受地方财政优惠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基于此,独资企业还可申请核定征收,按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比如10%的应纳税所得率,就能使税负降到最低限度,即可为自己节省90%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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