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对企业利润征税的主要方式如下:企业利润按25%征收的,按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润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股息收入。
既是企业所得税又是个人所得税,股东分不清是不是吃亏。合理的是很重要。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双向选择”,既要求企业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企业税收筹划对于减轻税负、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零涉税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利用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
折旧是将价值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以弥补固定资产损失的部分。折旧与当期成本、费用、利润和应纳所得税直接相关。折旧具有抵税功能,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快成本回收,可以将后期的成本费用向前推进,从而使以前的会计利润向后移动。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另外,企业在享受“三免三减”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年限,在优惠期内尽可能安排后期利润,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数量不一致,各期成本分摊存在差异,影响各期经营成本和利润。这种差异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2.运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影响很大。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定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会导致销售商品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不同,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的所得税金额。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纳税期和不同的损益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以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比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下跌的趋势,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降低,增加商品销售的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迟纳税时间。当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不足时,延期纳税无疑是为了获得国家的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先进先出的方法会使利润膨胀,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不应该采用。
3.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销售方式的不同选择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入的实现有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同。通过选择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收入年度,可以获得经营活动中延期纳税的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和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支付销售方式,即收到货款或取得需求凭证,提单交给买方之日为收入确认时间。二、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托收,以货物发出、托收手续完成之日为收入确认时间。三、赊销或分期销售,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为企业收入确认日。第四,分期预付销售或分期预付销售,其中货物是否交付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第五,对于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应根据纳税年度完成的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于“是否发货”这一点。货物交付取得销售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销售机构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没有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规划关键是把握和调整交货时间。每种销售结算方法都有其确认收入的标准条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条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型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域优惠政策已经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和降低收入的优惠政策。低税率和降低收入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总收入减少10%。税法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总资产。
2.工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工业投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农林牧渔免税;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税收优惠;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特种设备投资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款中列支。
3.就业安置优惠政策。就业安置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00%扣除,为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失业、专业人员等)支付的工资一定扣除。).企业只要招用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就可以享受附加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国家鼓励的人员就业,规划聘用上述人员与聘用一般人员在工资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聘用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特定人员。
5.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组织形式来规划纳税。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向总行征收统一税款。不同的组织形式使用独立纳税和合并纳税,会对总行的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有效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有两种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总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企业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分支机构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税率优惠的分公司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应用非优惠税率分支机构的利润,选择分公司的形式向总行征收税款,弥补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损失;即使下属公司全部盈利,汇总纳税也没有节税效果,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非优惠税率分行亏损的,选择分行形式,其他分行或总行的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税率优惠的分行亏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分行转亏的能力。如果短期内可以扭亏的话,应该是子公司的形式,否则应该是分公司的形式,与企业的经营规划密切相关。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下属公司当地税率较低,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低税率为宜。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在设立地国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承担相同的综合纳税义务。但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比所在国公司多,一般享受所在国给予其常驻公司的同等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所在国的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的适用税率,子公司的累计利润也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在设立地国家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一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互相弥补盈亏。因此,如果在经营期间出现分行经营亏损,分行的亏损不能冲减总行的利润。
6.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支出是应税收入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收取当期费用,减少应纳所得税,合法延期纳税时间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分为三类:一类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费用、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捐赠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推广费用、工会经费等。企业应控制这些费用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抵扣范围内,否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增加扣除,包括企业的研发费用和企业为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此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减免中的作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所有允许据实扣除的费用都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可以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费用。税法规定比例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超过限额,限额内的部分要全额列支;税法中不允许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利息税。所以要注意各种费用节税点的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有必要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经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