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灵活用工模式的平台企业(新业态用工与灵活用工)

2020年6月,劳动监察部门连续续收到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传媒有限公司,投诉内容表明,公司在违反员工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扣除员工相应的工资,不按规定程序给员工加班补贴等。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对该公司进行内部调查,结果如下:

1.传媒公司主要从事网线直播业务,其艺人主要在颤音、淘宝、腾讯等网络平台上提供在线直播、销售商品等表演。公司通过平台签订合作,与孙某某及其他20名艺人签订了艺人在线直播合同,明确双方在公司只是合作,不建立劳动关系。

新业态下灵活用工模式的平台企业

2.公司要求艺人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播时间必须符合标准时长的8小时/天以上。但是直播的开始时间没有严格规定,艺人自己吃饭休息的时间也没有规定。

3.公司艺人的成本结算分为两部分,即服务费+绩效。服务费是一个人在公司工作的基本费用报酬,绩效是在线直播的奖励。

以上案例涉及新格式下灵活就业模式的平台企业。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合作关系是明确的,但由于一些劳动协议和实际操作中的错误和不当,雇佣有一些劳动关系的颜色。

案例中的传媒公司和网络转播艺人的关系一般可以判定为合作关系,但双方协商公司艺人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网络转播获得的公司收益称为报酬等,容易误认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固定劳动报酬的特征,引起不同认定观点的争论。

由此可见,非劳动关系下的灵活就业,由于其权利义务遵循双方协商的约定,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劳动标准和就业制度的制约,法律风险相对较低,但操作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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