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否为工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根据这些规定,所有工作年限都可以算作是最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要求劳务公司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企业员工,后来改为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单位工作,称为反向劳务派遣。反向派遣劳务与人才派遣的目的不一致,其本质是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认为不合法,即反向派遣不成立,反向派遣劳动者仍属于企业员工。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分割连续就业期限,并签订多项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辅助或者替代工作中实施。可以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然后提倡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因本人原因未派遣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可以计算服务年限,但要注意改变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