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减少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经济行为。作为一种“双向选择”,企业的税务筹划既需要依法纳税,又要履行税收义务,又需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纳税筹划对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投资领域和行业。
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税收优惠模式。仅对西部地区实行税收优惠的地区仍然实行税收优惠,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也被取消。工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鼓励环保和节能。所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表现在:
1.低税率和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收入者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给予20%的优惠税率;综合利用型企业,其税收总额减少10%。税收法律对小微企业的应税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作出了规定。
2.为工业投资提供减税。对工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实行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节约能源、节约、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由企业当年应纳税额扣除。
3.为就业安排提供优惠政策。安置费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会有一定的加计扣除。对被解雇的企业,残疾人士等,只要是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减税优惠。在安排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排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聘用上述人员与一般人员在工资成本、培训费用、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尽可能聘用可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是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也有一些情况是,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合理规划企业的纳税状况。比如,在合并企业所得税法以后,按照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非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在总署统一纳税。采用独立纳税与合并纳税的组织形式不同,会对企业总税负产生影响。公司可利用新规则,通过选择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就组织形式而言,企业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公司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需要总部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公司采用哪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分行盈亏、分行是否享有优惠税率等。
情况一:对适用优惠税率的分行预期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二是对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进行利润分配,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部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都盈利,在此汇总纳税虽然无节税效应,但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三种情况:对适用无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部利润弥补亏损。第4种情况:对于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预期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的扭亏能力,如在短期内可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公司经营策划有密切关系。但从整体上看,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最好在当地设立子公司,享受低税率。
如分公司境外设立,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一般与本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负有与本国其他居民企业同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是,附属公司在所在国享有比分支机构更多的税收优惠,一般可享受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样的税收优惠。若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则子公司的累积利润也可获得延期纳税收益。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产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盈亏互相弥补,因此,如果分公司在经营期内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的利润。
三是运用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
折旧额是用来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转用于成本或期间费用的一部分,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及应纳所得税的多少。贬值是税收的一种形式,其折旧方法不同,其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也是不同的。为此,企业可以采用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
减少折旧年限有助于加快成本回收,并能将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发生后退。如果税率保持不变,延迟缴纳所得税就等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此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将折旧年限尽可能地将后期利润安排在优惠期内,还可以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常见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相加法、递减法等。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在数量上并不一致,而且每个时期的分摊成本也有差异,从而影响到每一时期的运营成本和利润。这种差别为税务计划提供了可能。
四是采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在确定主要业务成本时,存货是重要组成部分,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所得税均有较大影响。在所得税法中,企业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单独计价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售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从而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从而影响到每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额。由于企业所处的纳税周期和盈亏的不同,企业应该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例如,先进先出法对市价普遍呈下降趋势,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降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收入,延迟纳税时间。当企业普遍感觉流动资金紧张的时候,延期交税无疑是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当通胀出现时,先进先出法将使利润增加,企业税负增加,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企业资金流入和企业收入的实现有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同。通过选择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以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和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付款或取得索赔凭证,并将提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支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确认收入时间为发货、办理托收手续当天。三是赊销或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款销售或分期预付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第五,长期劳动或工程合同应根据纳税年度内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于是否交货。交货取得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销售设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不会实现。因此,销售收入规划的关键是把握和调整交货时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条件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尽可能列出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延长纳税时间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按实际情况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部分扣除项目有比例限制,包括公益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企业应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扣除范围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第三,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研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这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作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允许实际扣除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得到补偿,企业可以合理降低利润。企业应该列出足够的费用。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当尽量不超过限额,限额内的部分应当充分列支;超额部分,税法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纳入利润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节税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