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作为中国的主要税种之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空间巨大。本文拟讨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首先,从固定资产折旧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算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度总和法)。其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在早期多提折旧,在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当税率不变时,可以降低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在早期少缴所得税,在后期少缴所得税,也就是说,当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以获得无息贷款;对于工作量法,如果前期负担重,与加速折旧法有类似的效果,也可以使企业在早期少缴所得税,在后期多缴所得税。因此,折旧法的选择可以用于纳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律法规的规,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规定,固定行业财务制度和年限的规定。
从企业实践来看,对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船舶、飞机等特殊行业生产的企业,其机械设备应尽量采用双馀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于卡车、大型车辆、企业专业团队等,前期工作量大,后期工作量小,应尽量采用工作量法,达到前期税金少、后期税金多的目的。确定折旧方法后,首先要估算折旧年限。
中国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对年限有弹性。在不改变税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尽量选择折旧年限较短的方法,让企业提前折旧,获得税收优惠。二是净残值也要估算。根据国家税法,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对其残值进行估算和减少,残值比例不超过原值的5%,由企业自行确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在估算净残值时,应尽可能低估,这样可以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较大,各期间的折旧也相对较多,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所得税。
第二,从存货计价方法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库存评估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税率不变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企业期末库存的成本,增加本期的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相反,如果价格继续下跌,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库存的成本,增加本期的销售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降低所得税(递延)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使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平衡,避免企业利润过高,多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法》规定,企业使用后进先出法时,只有当库存的实物处理过程与使用后进先出法相同时,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库存的发行或回收成本。因此,对于20000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前进先出税前扣除方法》规定,只能采用其他先进先出法。
库存中有一种特殊的库存是低价值消耗品,其评价方法与一般库存大不相同。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价值消耗品一次性销售或分期销售。一次性销售是指在接受低价值消耗品时一次性销售成本的分期销售是指在接受低价值消耗品时先销售一部分成本,然后分期销售剩馀成本。与同期销售法相比,一次销售法具有费用验证多、费用后期销售少的特点,因此企业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相当于获得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一次性销售法销售低价值消耗品,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三,从研发成本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如果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增加10%以上(含10%),除按规定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扣除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和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尽可能利用该政策,综合考虑其研发费用的安排,在不影响研发项目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年度的研发费用比去年增加10%,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第四,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
如果纳税人能够延迟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延迟缴纳或减少所得税。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所以纳税筹划的重点是延迟实现销售商品的收入。在商业模式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而订购销售和分期收款销售则是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委托代销销售则是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以上方式,企业可以选择推迟实现销售收入,从而推迟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同时企业也可以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安全地收回收入。另外,对于接近年底的销售收入,企业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筹划条件,推迟实现纳税所得额,并将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一年的确认。例如,就分期销售商品而言,则应在12月份签订销售合同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