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盘点!
当前,国家对软件产业给予大力扶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税务筹划后,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增值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对自产软件产品按17%(5月1日起至13%)的增值税政策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向外销售时,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
除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外,《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如果版权属于受托方的,纳税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于属于受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纳税人转让著作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首先,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10%。
三是软件制造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动画制作企业。
软件业除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点:
㈠技术转让收益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应严格限制享有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在此基础上,专利技术仅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法律只准许此种独占权利,而技术转让仅指居民企业转让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符的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限超过5年。
上述技术转让所得应单独核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研究发展费用的加计优惠政策。
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抵扣的,可以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的150%摊销。
在实行这项优惠政策时,企业应注意区分研究开发费和允许在税项上加征的研究开发费,例如:
1.研究和发展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和津贴费用。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所允许的加计扣除仅限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津贴等费用,因此,在计算加计扣除额时,应扣除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人为费用。
另外,那些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高级和兼职人员,在计算加计扣除时,甚至允许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从会计中扣除。
2.房屋等财产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营和维修费用,是研究与发展活动有关的财产。
上述房地产的折旧费、租赁费、维护费等,在会计上均允许在研究和开发费用中列支,但超出了税项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只允许对那些专门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允许加计扣除。折旧费和不动产租赁费,以及与其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维护等费用的数额都比较大,在计算时应严格区分。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免1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一个生产企业既是高科技企业,又是软件制造企业,有优惠条件享受定期减免税,在适用税率方面要注意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在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情况下,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口税优惠政策
一段时间内,国家鼓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并按照合同规定进口技术(包括软件)、配件、零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但不包括关于非免税的进口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