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
营业税改革的增加可能会增加建筑企业增值税负担。
经营改革后,建筑企业的采购成本,如建筑设备、材料、施工施工费用,可扣除进口税,但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不能扣除进口税,人工成本在建筑业工程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一般在20%-30%左右,这部分不能扣除进口税,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整体增值税负担。
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建筑企业,采购分散,预算不明确,供应商选择不规范,造成了建筑企业零散采购无法获得正式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由于零星采购占工程总成本的比例较大,因此不可抵扣进项税越多,增值税负担就越大。
企业改制后,建筑企业购买的房地产或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工程设备,可扣除进项税。但是,在商业改革开始前,建筑企业可能已经购买了必要的房地产、工程施工设备和其它机械。这类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的进项税,由于营业改革增加了,不能在短期内扣减,建筑企业只能扣减很少的进项税。另外,建筑企业为经营活动而储备的工程材料,在进行商业改革之前,不得扣减进项税,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开通了增值税抵扣链,建筑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部分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小企业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多数为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对这些供应商,不能提供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3%的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导致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完全没有进项税,或者只能扣除3%的进项税,进项税范围进一步缩小,增值税负担也有所增加。
营转企后,我国的税收环境日趋完善,很多企业都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多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没有认识到营转企前后增值税的影响,对税收筹划重视不够。很多时候,企业所有者把逃税作为一种节约税收的手段,既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又使企业财务核算不能准确地反映实际经营情况。也有企业对纳税筹划有片面的认识,只注重纳税的显性影响因素,追求的目标是直接降低税负,而忽视了纳税筹划的长远目标,从而达到最大化。
对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
各施工企业自身情况不同,施工企业各项工程的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也各不相同,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就整个建筑业而言,可采取以下思路进行整体税务筹划。
01我们要选一般纳税人还是小纳税人。
企业改制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0%,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征收,征收率3%。对不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工程总成本(不含税)×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程总成本(不含税)×10%-可抵扣进项税。
在每一具体项目上,企业应综合计量适用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的部分,适用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6%的部分,适用其他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人工费比例。全面核算若进口税少,年应税销售额达500万元,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02各企业是否单独核算。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税率是不同的,施工企业按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房地产租赁按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材料按16%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按6%征收。建设项目所涉业务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税务负担。在与上游企业签定合同时,最好将税率较低的设计部分分开核算,将税率较高的房地产租赁和材料采购部分统一在建筑工程施工金额内,按照10%的建筑服务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过程中,税率较高的房地产租赁,应与原材料单独签订合同,增加进项税扣除额。
03。研究是降低劳动成本还是外包。
在建筑行业,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很大,不能抵减进项税,建筑企业应考虑是否降低自己的劳动力成本支出,例如建筑设备的运行是否让渡给租户,设备租赁期间是否配有操作人员,例如,在电缆采购合同中是否可以包括电缆铺设。减少建筑企业自身的劳动成本支出,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
另外,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可以选择外包或派遣劳务。经营方式改革后,劳务外包和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劳务外包和派遣的税率分别为10%和6%,可以有效缓解由于劳务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而造成的税收负数。
04选择并管理供应商。
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选择普通纳税人,尽量避免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购买,使抵扣链真正打通,实现全部抵扣,从而实现税负的全面下降。将项目预算环节预算具体化,避免零散采购的发生,有效控制物料可抵扣进项税。
总之,建筑行业的税务筹划不能脱离具体企业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脱离具体工程的具体实施。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规范企业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对整体税收进行整体规划。与此同时,应根据具体项目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个别项目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