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六种方法|税务筹划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负担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纳税人合理减轻负担的经济行为。企业进行“双向选择”纳税筹划,既要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又要严格“依法治税”。税收筹划对企业降低纳税负担、获取时间价值、实现税收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6种方法可以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好投资领域和行业。


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投资,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模式。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只保留西部,其他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是:
一、低税率和减税优惠政策。税务优惠政策主要有: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税收法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税收入、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
二、工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对工业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高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免交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投资,免交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免征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的所得税。
三、优惠的就业安置政策。在就业安置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优惠政策:企业为安置残疾人员支付100%的加计扣除额,为安置特殊人员支付的加计扣除额,如下岗职工、待业人员、专业人员等。对所有被录用的下岗职工和残疾职工,企业可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排给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从工作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考虑录用上述人员与一般人员的区别,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录用能享受优惠的特殊人员。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其组织形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根据国际惯例,用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来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在不同组织形式下,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对总机构的税负都有一定的影响。企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两种。分支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分公司是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实体。分公司的盈利状况、分公司是否享有优惠税率等,都是公司组织形式要考虑的因素。
运用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
折旧费是指将固定资产作为成本或期间费用的一部分,以补偿固定资产的损耗,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以及利润和应纳所得税的数额。因为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折旧方法不同,所需缴纳的所得税额也不同。利用折旧法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运用存货计价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存货核算是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它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所得税都有很大的影响。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由公司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量法确定,但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
销售模式选择的不同,对企业资本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都有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模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不同。通过选择适当的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分配收入年度,可以使企业在经营中获得延期纳税的税收效益。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费用指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按照税法规定,应尽可能在当期支出中列支,减少应缴所得税,并依法延期纳税,以取得税收利益。
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按企业所得税法可分为三类:
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法依规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等;
二是有比例限制的部分扣除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三项支出,企业要控制这三项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不得超过可扣除额,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是允许加减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的工资等;为充分发挥抵免的作用,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此类支出的数额。
经批准准予据实全额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额抵减,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在表中列报。对于税法规定的定额标准,应尽量不超过定额标准,定额内的部分全额扣除,外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并入利润纳税。因此,我们要注意对各种费用的税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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