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退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劳动力成本逐渐增加,国家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外卖货运和网络名人直播为象征的新就业形式的快速发展,激发了我国灵活用工的发展和壮大。
如今人们常说的灵活用工,其实更多的是指第三种,即狭义的灵活用工,也是一种适合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的用工模式。
因此,真正的灵活用工不仅仅是从业人员和企业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实际的工作时间、空间、形式等也要真正符合“灵活用工”的条件,不构成实际的劳动关系。如果只是强行将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成“灵活用工合作协议”,这种“去劳动关系”是完全无效的。
如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实际就业关系单纯存在争议,最多就是在争议中承担劳动法的相关风险。但如果涉及灵活用工,风险将进一步升级,扩展到税法监管领域。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有偿转让,但属于以下非经营活动的除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更不能作为进项扣除获得的增值税专用票;相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进行税前扣除,以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如工资单)为结算依据。
企业和个人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资金交易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产生的资金交易。如果增值税发票是通过“伪灵工”按照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开具的,则涉嫌虚开。这里提醒各企业,虚开发票是刑事犯罪,不要因为小事亏钱而碰红线!
其实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很多“雷池”是灵活用工不可逾越的,比如一些职业岗位禁止灵活用工,一些违规平台根本没有真正的业务,四流不一致等等。
但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一些非法灵活用工平台被严格调查整顿,灵活用工市场越来越规范。企业就业可以灵活,但必须合规!选择灵活用工平台,一定要选择风险控制严格的合规平台,千万不要忽视各种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