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台经济与灵活用工是大趋势
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火爆,金钱、人、事物和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聚集在一起。作者还简单地谈到了他对这些单词的简单理解。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建立了基础设施、算法、速度和数据连接,使传统经济体系能够实现在线转型创新和井喷增长,因此传统农贸市场进入在线电力、出租车进入在线叫车、电视购物进入锚等,数字技术平台经济间接促进共享经济,使资源流动更快,按需分配更多。
二、用工公司在灵活用工背景下的税务困境
与自由职业者大规模灵活用工合作,一般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大部分费用无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税链的缺失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成本票不足导致的企业所得税虚高。比如公司财务标准明显符合国内上市条件,但由于财务合规,只能出国上市,不能享受国内金融市场带来的高估值溢价和流通收入(尤其是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
在大规模灵活用工模式下,税务局难以控制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用人单位难以索要发票,由于现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不一致,财务合规性不符合金税三期要求,劳动力成本过高,共享经济平台模式的税收征收平台已成为处理上述困难的途径之一。
三、灵活用工平台的运营模式
如果将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的合作定义为B2C模式,那么B2B2C就是加入代征平台后的这个环节。
1、传统的代征公司经营模式如下:
(1)征收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业务外包/合作协议,用人单位向征收公司支付服务费和项目报酬,征收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
(2)征收公司与自由职业者(或帮助自由职业者注册的个体户)签订项目分包/合作协议,由自由职业者完成项目,由用人单位验收核实;
(3)用人单位验收核实后,向征收单位出具确认单,征收单位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按其他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至税务局;
(4)代征公司取得普通增值税发票,自由职业者取得完税凭证。
以上方法补充了税链的缺失,促使用人单位获得成本票进行扣除,同时为自由职业者纳税,形成了完整的闭环,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以法人为主体做一些项目需要经营资质,很多代收公司虽然签订了业务外包/合作协议,但没有资质证照,甚至企业的经营范围根本不符合,很难说不涉及非法经营;比如从合同关系来看,用人单位、代收单位、自由职业者是项目外包分包的关系,但实际上项目的实施、交付、验收与代收单位无关,业务本质和发票内容其实是对不起的,很难说符合金税三期资金、发票、业务三流一致的精神;再比如,一些项目的分包商很多,比如直播,比如房地产的全民营销,经常有1000多分包商一个个和几千个自由职业者签订分包合同是不现实的,效率不高,容易出错。因此,共享经济平台模式的代收平台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