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实践分析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实践分析
有限合伙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较好地解决了管理(技术)与资金的整合、管理(技术)与资金的分离、资金与管理的结合。有限合伙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同)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随着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采用。实际上,有个问题值得关注:怎样解决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
一、GP和LP应该怎样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GP和LP,只缴纳所得税。所以,如何做交友法?在法规中说“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呵呵,具体要具体分析。
既然合伙人必须缴纳所得税,我们先看看合伙人中的哪些人?本法律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关系。第三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团组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GP是指“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对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投资,需要评估其价值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也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缴”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向所有合伙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非居民企业以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获得的收入,应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非住型企业”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法规建立的、实际管理的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收入来自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地点的非居民企业,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境内机构和地点有实际联系的境外企业所得收入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税率为5%-35%,作为有限合伙人,税率为20%;如果中国的法人企业投资于合伙企业,税率为25%;如果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作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税率为10%;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税率为25%;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税率为10%。业内人士认为,免税条款仍然适用;如果是执行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就纳税时间而言,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自行申报红利收入,并在领取红利的次月15日内,按照“合伙企业所得的投资收益”,并按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自行申报红利收入,并在领取红利的次月15日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合伙人所得税的缴税时间为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就纳税地点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所得税,但所有合伙人都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独立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有限合伙企业在获得投资收益后,不能回到合伙人的住所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
合伙企业因其在登记注册地纳税,所以不同的登记注册地,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如今新疆的税收政策是最优惠的,所以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都迁往新疆注册。
国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投资于未上市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实行满2年(24个月,下同)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地财政部门拨付。股东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和合伙人转让股权所得,依法免征营业税。
根据专家测算,迁入新疆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文件规定,迁入新疆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仅为12%和16%,而国内其他国家相应税率为25%和20%。
从税收收入来看,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做法,由合伙人承担纳税义务。同时,合伙人取得的收益也应区分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不同税率的分红、红利、股利等。有限合伙企业中,LP与GP的税收负担不同。
合伙人制税收
税务政策的核心是分税制,在分税制下,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则缴纳所得税。为此,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虽然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作为应税收入的核算主体,在扣除分摊费用后,将应税收入分配给合伙人;二是合伙企业只是不缴纳所得税,但仍然是流转税的纳税主体,即需要缴纳增值税。
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缴”的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向所有合伙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比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所得、利息收入(在此,利息收入是指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非营业收入等。
合伙人之间的股息红利。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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