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伙投资企业?

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对合伙投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合资企业,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通过“自评、自报、自缴”的方式办理。依据经营情况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参考。

通知: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8〕55号)

第一,税收政策所包含的内容。

对于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已满2年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其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将其从合伙创投企业获得的收益按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70%抵扣;未抵免当年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个人合伙人可以将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总额的70%抵扣;未在一年内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二,有关政策的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新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实行查账征收;

2.在接受投资时,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0%;总资产不超过三千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三百万元;见:《财政部关于对中小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当接受投资时,最多可维持5年(60个月);

4.在接受投资之时和2年之后,未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在接受投资的当年和下一个纳税年度,不少于20%的研发费用总额,用于成本和费用开支。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并进行查账征收,其发起人不属于被投资新创科技型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正常运作;

3.在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所占权益总额不得超过50%。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创立者、雇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不属于创业企业,也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2.本人及其亲属在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在投资后2年内不得超过50%。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以现金直接投资于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其他股东持有的存量股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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