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税收筹划的依法解决对策

促进税收筹划的依法解决对策
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培育了纳税筹划的法治土壤。
建立和谐有序的税收治理状态,实现国家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筹划活动,完善税收立法是依法推进税收筹划工作的基础。缺少一套完备的法律,一方面不能确定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不能区分纳税人的行为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还是违法的避税甚至偷税;另一方面,如果税法不健全,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钻空子,从而也没有动力去进行费力费力的纳税筹划。


应在立法层面明确纳税筹划的合法地位,完善税法体系。税收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统帅,必须对其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全面规定。从法律层面推进税收筹划工作,应首先在基本法中明确依法开展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对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式和原则作出规定。有力保障国家正常税收收入,依法保障税务筹划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求税种实体法的相对完善,而且要求对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全面的界定,否则,不同的税务机关对同一筹划方案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认定,纳税人也不敢大张旗鼓地进行筹划。在完善税收实体法的基础上,需要完善的税收程序法作为保障,明确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的纳税筹划服务机构,对纳税人的纳税筹划结果未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时,如何进行行政救济,以保障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权利,培育纳税筹划的土壤。
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大力倡导和支持纳税人依法纳税筹划。
要以持续改进税收监管为有力保障,依法推进税收筹划。而且,税务机关要突破旧观念,纠正错误认识,避免那些不需要税务机关积极介入的错误认识,大力倡导和支持纳税人依法纳税筹划活动。
税务机关对纳税筹划活动的传统理解是,它只是一种单方面的主动行为,而税务机关的职责则是被动地进行纳税筹划,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现代纳税筹划理论认为,纳税筹划应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双重主体活动,它应当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参与的一种积极主动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机关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为税务执法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从纳税人单一主体观念到税务机关、纳税人双重主体观念的转变,对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双重主体理论丰富和完善了税收筹划的理论体系。税务筹划与纳税筹划是税收领域的两个主要方面,把税务筹划纳入到税收筹划中来,不仅能完善税收筹划理论体系,而且能为税收筹划提供新的理论方向,引入双线并行必然使税收筹划理论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善。事实上,一是充分的纳税筹划能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纳税筹划是加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完善税收制度,保证国家税收不会因各种不良现象和情况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第二,充分地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纳税是一个系统工程,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有利于税收环境的健康发展和新的税收环境的建设。第三,全面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防止不法分子以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实施税收筹划工作,也可以预防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偷税漏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使一些不法分子的偷税漏税现象得到很好的遏制。第四,充分开展税务筹划可以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对纳税人各种纳税筹划现象和案例的分析,了解和熟悉纳税人各种逃税、避税的手段,为今后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纳税动态和变化,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
强化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意识,促使其自觉规范纳税筹划行为。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税收法律宣传的力度,增加了宣传渠道,丰富了内容。但是,常识性宣传较多,实质性宣传较少;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宣传较多,强调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较少。由于税务筹划与违法偷税的法律界限不清,使得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非常薄弱。在依法推进纳税筹划这一系统工程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意识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税务筹划的相关知识要广泛宣传,在宣传纳税义务的同时,要大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纳税人普遍了解和接受税务筹划,以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规范地进行税务筹划。借助纳税权利的宣传,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正确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税收筹划。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使纳税人自觉规范财务会计帐簿、凭证、报表,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使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不断完善,使纳税筹划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明确纳税人纳税筹划的基本权利,使纳税人在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同时,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明确自己作为纳税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纳税筹划方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负有完全的责任。只有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尊重,纳税人才能自觉遵守税法,依法纳税。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充分发挥涉税服务职能。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税务代理,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培育出一大批独立、客观、公正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但很少有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税务筹划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务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和执业质量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少涉及到纳税筹划,即便是中介机构从事的纳税筹划业务,也很难准确地把握其合法、合理的范围,甚至误以为逃税就是纳税筹划。由于税务筹划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国的总体水平较低,具有税务筹划内在需求的纳税人往往无法找到适合自己的专业服务机构来进行税务筹划。因此,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涉税中介机构,把税务筹划作为其经营的重要内容,已迫在眉睫。
税务师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的专业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财务、会计,而且包括税务、法律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税务筹划工作,需要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的中介服务队伍作为支撑力量。税收筹划既要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合法、合理的要求,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从而使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一种财务管理工作,它还涉及到会计、税务、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人才,很多情况下纳税主体不能独立完成税务筹划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为税务筹划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为依法推进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税务筹划专业服务队伍。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需要建立和扩大人才培养渠道,营造一种交流与研讨的学术氛围,为税务筹划专业人才的不断成长创造条件。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凡是纳税筹划发展状况较好的国家,都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举例来说,日本的税务师人数是十万,税务机构的人数是二百七十万。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国际税务筹划发展的需要。
探讨建立税务筹划事先裁定制度,以保证税务筹划的正当合理性。
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能够在纳税筹划活动中进行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纳税筹划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情况十分普遍。纳税筹划的项目选择、方案确定和具体组织实施等,均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务机关一般不介入。因此,税务机关自然担心纳税人利用纳税筹划活动少缴税款,纳税人自然担心即使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是合法的,也会被税务机关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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