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具有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特点,给增值税和所得税带来了税收管辖的挑战,使各国在税收管辖和所有权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基于物理经济的原税收管辖规则不再适用。
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实体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前者是指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强制征税,后者是指一个国家是否有有效的税收征管政策,有效保护实体管辖权。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关键是有效协调实体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使税务机关同时拥有两者。
在实体管辖权方面,实现增值税实体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消费地点的判断。在数字经济下,企业销售的产品、服务和消费者流动性的提高,交易的隐性增加,增加了实际消费地点的难度。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丰富消费地点的判断标准,以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地点、直接交付地点和消费者经常居住的地点作为实际消费地点的替代品。
实现所得税实体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对收入来源的判断。数字商业模式改变了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和过程。企业可以在不设置固定场所的情况下跨区域获得收入。用户数据已成为除生产、劳动和资本之外的新的价值创造因素。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传统的基于物理存在的常设机构识别方法和基于物理经济的利润所有权方法使市场国难以从数字经济下的贸易中获利,也不反映数据创造价值的本质。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增加对虚拟常设机构的识别,以用户、用户数据、用户合同数量等因素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所得市场国常设机构的标准,以维护市场国在数字经济中的税收利益。
在管辖权实施方面,实现增值税管辖权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方法。数字经济促进了跨境贸易的发展,供应商可以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实现远程交易,而无需固定机构。由于难以管理和处罚不符合纳税义务的供应商,私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地对远程供应商征税。在这方面,应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下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法:B2B跨境商业模式采用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即服务或商品用户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跨境商业模式,服务或商品用户申报缴纳增值税;B2C商业模式,可以考虑借鉴欧盟“一站式”服务机制,南非税务登记机制,即达到一定交易金额的远程供应商在消费地登记申报纳税;C2C商业模式应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中介作用,明确要求网络平台代扣代缴税款。
实现所得税管辖权的关键在于解决利润所有权和税收征管问题。传统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主要是功能独立实体法,但不适用于数字经济下的收入归属。功能独立实体法强调以重要人员职能为核心的功能事实分析,属于机构的功能、资产和风险。但在数字经济中,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转移常设机构的功能,在没有有形存在的情况下获得利润,无法获得有效的功能事实分析结果。此外,功能独立实体法只反映了劳动和资本的作用,忽视了用户和市场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在这方面,在功能事实分析中,应增加对用户数据功能的分析,以及对相关所有权和风险所有权的判断。然后,根据贡献,将企业用户数据功能产生的利润分配给不同的税务管辖区。或者将部分分配方法作为常设机构利润所有权的方法,将用户数据作为新的分配因素,赋予不同用户参与程度的企业不同的分配因素权重,从而划分特定税收管辖区的利润。数字经济下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收入定性和税收征收两个方面。经济数字化改变了企业的资产形式,逐渐向技术资产、数字资产、商品和服务、有形和无形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增加了相关收入定性的难度。数字经济的虚拟化和隐蔽性也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避税条件。有人认为,通过对数字经营企业的收入征收单独的税收,可以解决收入定性难的问题,维护市场国的税收利益。笔者认为,征收新税很难达成统一意见,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建议。建议利用现有的数字金融工具,对提供数字交易的非居民企业征收预提税,实现数字经济下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从本质上讲,数字经济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管辖权的挑战是一样的,即当数字经济中的经济实体在一个国家实现去实体经营时,如何将税收归属于经济活动发生地的国家。
增值税和所得税与税收管辖有关。一些增值税管辖措施也适用于所得税,或者会对所得税管辖产生影响,所得税也相对于增值税。目前,所得税管辖规则的重构方向是维护市场国的利益。这是因为市场、用户等需求要素对数字经济价值创造的贡献增加,用户和数据成为企业的生产要素,市场国应该有权划分数字经济。此外,随着主要作为交易中市场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他们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掌握了更多的话语权,逐步推动税收管辖规则的重构。解决增值税管辖问题也可以达到维护市场国利益的目的。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目的地原则,即市场国有征税权,使增值税管辖能够有效实现市场国的税收增加。
从改革难度来看,所得税管辖权问题比增值税管辖权问题复杂得多。所得税管辖权应当对联系因素、税收征收和利润所有权方法进行改革,存在数据价值难以衡量等问题。相比之下,增值税争议相对较小,消费者有权征税,关键是加强税收征管。
总的来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管辖规则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国要在认清数字经济给所得税和增值税管辖带来哪些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调对话,共同制定新的税收管辖规则,使税收管辖规则平衡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平衡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