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灵活用工平台的劳动保障权益具有多方面特点。劳动关系有区别,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共享用工人员、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各不相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和调整;共享用工实质是 “借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与平台及相关企业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部分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规和政策提出要依法保障此类人员的就业权益。报酬支付有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共享用工人员劳动报酬遵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由原企业支付;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存在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社保覆盖有原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共享用工由原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平台用工人员主要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地区试点建设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争议处理有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共享用工争议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人员归还问题上;新业态平台用工争议主要集中在工伤待遇及认定劳动关系等方面,一些地方开始建设平台争议解决机制。

在疫情后时代,企业更倾向于灵活用工主要是因为灵活用工在降低成本、提供多样化用工方式、提高效率以及政府的推动和劳动保障权益的逐步完善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灵活用工模式为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竞争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选择和机会。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发展,灵活用工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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