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将发生重大变化。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为什么要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这将对企业和员工产生什么影响?
核定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过去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改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据了解,一般来说,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工资收入较低、较高的参保职工,应当按照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平均工资60%)和上限(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在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时,大部分省份由城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不包括工资水平低的私营单位。这样,随着城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上升,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每年都会上升,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也会上升。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告诉《中新网》,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统计口径主要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水平相对较高。按照这个基费,社保负担比较重,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交不起社保,员工也无法享受社保待遇。
如今,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虚高的情况终于迎来了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极影响。
确保社保负担真正减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英华告诉记者,从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可以从原来规定的20%降低到16%,但如果缴费基数扩大,就会抵消费率下降的减负效果,所以要同时降低缴费基数。
张英华表示,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相对较高,而私营单位相对较低。增加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也将相应降低。这样,基础和利率就会降低,双重措施可以真正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障负担。
避免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挤出。
过去,地方政府根据城市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支付基数上下限,导致基数不合理。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不参加保险,因为他们觉得支付负担很重,从而形成了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挤出现象。
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市民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挤出。
杨燕绥分析,扩大统计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从而降低费率和费用基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社保负担,让更多工资较低的群体参保。
低收入者的收入有望增加。
在接受采访的专家看来,降低社会保障支付基数有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的支付负担,使更多的低收入人群能够支付社会保障,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与此同时,低收入人群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例如,假设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社保缴费下限为平均工资的60%,即3600元。小王的工资是2000元,低于缴费下限,但他必须按照3600元的下限缴纳社保。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每月养老保险缴费288元。
重新核定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降至5000元的,社保缴费下限降至3000元。此时,小王的月养老保险缴费降至240元,月收入增加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