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具体就业形式的名称。他是与劳动者这种固定就业方式相比,灵活性高的各种就业模式的统称。
因此,各百科全书对灵活就业的定义、概念、包括的具体就业形式的说明不同。从欧美日韩发达国家的灵活就业现状来看,可以整理十几种不同的就业形式,不同形式对应企业的业务内容、产品和商业目的。过多的形式和应用场景会妨碍企业对灵活就业的判断和选择,在此区分简单、适合国内民营企业需求的判断标准。
国内许多企业考虑到灵活就业的出发点,希望通过灵活就业解决19年以来社会保障税对企业成本的冲击和高收入员工的高税问题。这两个诉求不能说是阳春白雪,但绝对不是下巴人疫情的冲击、竞争的激励、成本的压力、增长限制给民营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成长,还有死亡。
关于社会保险纳税,虽然还没有严格执行,但寒风已经阵列的大家都有同样的期待,明确了社会保险纳税已经决定,严格执行只在眼前。
社会保险税到底在哪里可怕?统计数据显示,90%以上的企业不符合规定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的不符合规定的大部分原因是不符合实际工资水平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的合规性支付社会保险的话,这90%以上的企业的社会保险成本会增加2~3倍以上,符合企业毛利的程度会大幅度下降,直接的结果是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成本的增加
这里没有危言耸听,这是大多数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比较宽松的执法环境使大家违反成长了这么多年,在违反经营的低税负面情况下确定的毛利率,不足以复盖严格执法后税负面成本的上升,企业没有强烈的价格能力时,不改变雇佣形式,关闭破产是许多企业应对社会保障合规的唯一方法。
因此,灵活就业,大家把他作为解决社会保保险入税的灵丹妙药,期待药物去除疾病。最初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将名义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违反操作,承担不支付社会保险的风险,但2014年发表的劳务派遣临时规定在金税三期的支持下,堵塞了劳务派遣的道路。因此,企业开始放弃派遣公司,企业自己直接与个人建立劳务关系开展业务,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行,劳务报酬作为综合收入之一,次年结算后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很高,但优点是企业不需要承担社会保险、公积金。
2018年以来,平台经济的崛起带来的平台化就业(即业务外包、大众包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合同法》确立了非雇佣的业务关系,个人以承包、承包、承包等名义完成约定内容获得报酬。这种合作的业务关系脱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监督范围,个人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障基数产生社会保障缴纳义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雇佣方式只需为个人支付工伤保险,部分企业也开始采用。
综上所述,企业直接与个人建立劳务、非全日制雇佣、外包关系(社会化雇佣)三种灵活雇佣形式,从《社会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和各种统计角度来看,企业与个人的业务关系是真实的
此外,无论是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信息技术外包、岗位外包、生产外包、销售外包、研发外包等。如果外包企业仍然采用劳动雇佣方式完成承包业务,他们总是与个人有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没有摆脱社会保障负担,只是这种负担从雇佣企业转移到外包单位。
之后讨论灵活的就业,我们只谈到劳务就业、非全日制就业、社会化就业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