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市场来看,公司的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兼职用工、劳务派遣、退休再就业、实习、岗位外包、项目外包等。
这类用工形式,基本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大类
标准劳动关系是我们常说的全职工作,也是目前最常见、最主流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单位应为员工支付五险一金,工资按月支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第二大类
非标劳动关系,这两种用工方式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所以也属于劳动关系,但与上述全日制用工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在同一用人公司,工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常说的小时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方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因此,劳务派遣是一种三方关系。
第三大类
第三种用工形式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项目外包、实习、退休再就业、岗位外包、平台用工等。这些就业方式没有独立的法律法规,目前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统一约束。
关于灵活用工没有官方明确的定义,上海《劳动报》将“灵活用工”定义为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灵活性、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用工形式灵活性、以项目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式灵活性、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用工形式灵活性。
灵活用工平台是指除全日制用工外,其他用工关系可统称为“灵活用工”,包括: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退休再就业、劳务外包、项目外包、业务合作、平台用工等。灵活用工对应灵活用工,就像硬币的正反面一样。
灵活用工是指企业通过用工平台灵活发布任务,个人通过用工平台灵活承包业务。这样的B2B2C用工形式,公司和个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公司、用工平台和个人之间是合作关系和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
因此,灵活用工是一种基于平台的用工形式,是对用工模式的全面创新。系统改造了多种关系,促进了用工形式的进步。
·灵活用工可节约固定人力资源,处理企业编制限制,使企业成本控制目标更加清晰可见,增强竞争力;
·灵活用工可以有效满足业务季节性动摇的需求,即在非常时期更灵活地处理岗位人才的需求,为企业提供短期劳动力,处理人才短缺;
·灵活用工能够进一步组织战略的灵敏性和高绩效性,加强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可执行性,给企业必要的活力和运营空间;
·灵活用工可以帮助企业解放复杂、充满风险的劳动关系管理日常事务,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流程和法律风险。